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發文字號:府教學字第 1080043290 號
速別:普通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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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如文 (0043290A00_ATTCH1.pdf)
主旨:檢送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「正當理由」疑義乙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縣社會局 108 年 2 月 22 日嘉縣社勞資字第 1080010735 號函轉據勞動部 108 年 2 月 21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80130174 號辦理。
二、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,其配偶縱未就業,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照顧責任,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,爰受僱者
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,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,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「正當理由」。
食人一口,報人一斗。
禮尚往來;
受人恩惠要加倍奉還。
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.
誠實是上上之策。
(越南語)
Vui quá!
好開心!